房产纠纷
商品房到期未交付,求建议
商品房到期未交付,求建议 昨天收到通知:2月2日去拿钥匙,拿完钥匙后再商量违约金的事。有人告诉我要先拿到违约金后再拿钥匙,我该怎么办?
现将合同摘录如下: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策因素、市政建设及市政配套而引起的延误,但出卖人必须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出卖人违约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预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预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uuu(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10-02-01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