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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次离婚起诉的判决标准

二次离婚起诉的判决标准 女方婚后不久(不足一年)便离家出走,并拒绝与男方联系。经各方努力仍坚决不回头。矛盾仅是生活中琐事,没什么拿得上台盘的正当理由。男方于是在09年5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已分居一年。女方同意离婚(这也是出走时表达的态度),但要求X万元赔偿,且不负担孩子抚养费(房子为婚前财产,女方也未工作,共同生活时间又极短故无共同财产可言)男方不同意,此问题上双方未达成协议。基本上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判不离让私下调解(综合考虑,基本可以确定是因为第一次起诉的缘故故判不离而非还存在和解可能)。现已过去6月有余,现在最关注的是:男方若第二次起诉,女方仍提出一些非分要求,法院会如何评判?会不会因为被告不合法理的经济要求达不成一致判不离? 
问题补充:此情况符合6月后第二次起诉以及双方感情不和分居2年(具体如何界定?是满24个月还是如何?目前差不多22个月左右的样子)如果满24个月是不是把握更大?法院对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评判尺度是怎样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rogba(江苏)
提问时间:2010-01-3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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