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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跨越2008年的经济赔偿金计算的疑问

跨越2008年的经济赔偿金计算的疑问 我于2002.05进入公司,当时工作地点在北京,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北京。
2007.07因工作需要,调到成都工作,后续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工作地点是成都(其中2011年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我的所有关系(包括保险、纳税、公积金等)都是在北京,每月按照北京的标准在北京缴纳。
现在(2012.03)公司准备裁员,经济赔偿金需要分段计算,我有如下几个疑问:
1.如果分段计算,那么2008.1.1之前部分,工资基数是以当时(2008.1.1)的工资还是以现在(2012.3)的工作?
2.分段计算中,2008.1.1之后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在执行每月工资基数上限时,是应按照北京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还是按照成都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在经济赔偿金纳税时,免征部分是按照北京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的标准还是成都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来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opolo……(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2-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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