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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伤,有权利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吗?单位有权这样对待我吗?
我是工伤,有权利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吗?单位有权这样对待我吗? 2008年9月11日我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地,履行工作职责时被租赁户暴力伤害(我没有还手过错全在施暴者),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9月1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10级,司法鉴定为轻伤。我除了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以追讨施暴者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吗?还可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吗?
我遭暴力伤害过程:
我厂改制前水电欠费高达一千多万元,其根源是管理混乱,无章可循,被一些损公肥私的人钻了空子。2007年2月,本人接手水电管理工作,为完善水电管理,杜绝集体利益受损,重新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查处了相当一部分违规、盗电、盗水者,其中经人举报和本人长期跟踪调查,发现本单位承租户李某的单位用电极不正常,三相电表负数仍可继续供电。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两年半来,该单位没有把负数电表买正过,累计购电数仅3.49万度,除去2006年签合同时欠电费2.8万,欠电2.5万度,实际上这段生产时间购电数不到1万度,按此计算30个月月均用电仅330度,与当时大量生产耗用电量相比,相差极为悬殊。为此,经我建议,行政部对其用电计费方式进行了正常合理的改进,改进后,发现一个月用电就多达4600度(据此推算,两年半累计用电应该是13.8万度)我将此数据上报经部领导批核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其货款中扣回五千元电费。电表未动、数据大小没有任何错误和异议。对此,李某却极为不满,多次到行政部大吵大闹,我们向他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而2008年9月11日上午9时,李志强竟怒气冲冲地来到单位政部后勤科水电组办公室,再次要求改回原来用电计算,我们未能同意,随后李又提出极为无理的要求:1、索要发票(本人按章办事,未收其钱款,何来票据?);2、索要印章(单位没有给水电组办理印章)。李没有得到满足后,突然向我冲过来,推开彭某(用户,也是证人),双拳朝我左右面部、耳根打来,顺势用双手掐住我的脖子,左右摇甩我头颈部把我从椅子上提了起来后,一顿乱打。将我打成“脑外伤综合症,外伤性寰枢椎半脱位 颈椎侧弯畸形,牙挫伤,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当时有现场目击证人彭证明事发经过及缘由,派出所已认定李应负全部责任。
受伤后,单位黑心负责人不但没有组织及时、有效的救治,不申报工伤,还指责我是“个人纠纷”,叫对方“私了”一点点钱(不足实际工伤费用的几十分之一),还扬言,不管你工伤怎样绝对不会更你续签合同!我在这个国营单位已有二十多年的工龄(1986年10月进厂,2006年改制,后连续签有两次合同:2006年至2007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他们可以这样对待为国家利益,办事认真的职工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D小百姓(湖南)
提问时间:2010-01-31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