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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

 事情经过:
 2015年8月10日早上9点30,文军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喝茶,说:“曹定炯找到一个债

 事情经过:
 2015年8月10日早上9点30,文军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喝茶,说:“曹定炯找到一个债  事情经过:
 2015年8月10日早上9点30,文军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喝茶,说:“曹定炯找到一个债务人在收债!”我心想曹定炯收了钱可以还我点(曹定炯差文军和我的钱),我就去了!
 9点50,我来到茶楼,我们三朋友好久不见,叙旧家常,开开玩笑!
 9点55,曹定炯的债务人说:“他到楼下朋友那里去拿个钱把茶钱买了”。曹定炯说:“他要跟到他的债务人去,怕他跑了又找不到人”。我说:“我去吧,(我性格非常袍,热心肠,喜欢管闲事! 我想侧面了解一下他们的债务情况,看能不能很完美和谐的帮债权双方调解一下。)”在拿茶钱的路上,我一直把曹定炯的债务人叫的叔叔,无不尊敬,看着他的身躯和面庞和我父亲相似至极,有一份辛劳的沧桑。 在曹定炯的债务人拿钱时和朋友交谈,我都是背对站得远远的,方便他们说话,也是人与人之间起码的尊重。回茶楼的时候都是他叫我走的!
 10点,我们刚上楼,派出所民警就来了,还有债务人家属。派出所民警调解说:“经济纠纷,我们公安民警无权管辖,你们自己协商处理”。派出所民警下楼上了警车准备走了,曹定炯的债务人和他债务家属也走了,曹定炯一直把债务人跟到。这时债务人家属不干,与曹定炯发生了争执。派出所民警下车说:“那你们就到派出所去调解”。
 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什么也没问,什么也没了解,就先把曹定炯和文军关进最阴暗无情、封闭无权的派出所“小黑屋”。我出于对公安民警执法的协助配合和水浒里的江湖情义,我自告奋勇(自首)的向民警同志打了一声报告:“我给他两是一起的”。民警同志回说:“那你也进去吧”!(我和曹定炯的债务人相处甚好,大家都以为我是他亲戚朋友,他老婆都以为!)
 进了“小黑屋”后,一切噩梦开始了。民警先叫我解了皮带、鞋带,没收了手机,包包,然后叫我用了“试孕纸”。某些民警在“小黑屋”执法过程中,有点过激、过份、暴力行为,(马列教会了我勇敢,书籍法律给了我勇气,在真理面前我决不向霸权低头,不在官僚面堕气。)我对几个民警错误暴力执法进行了监督和批评。 某民警的一句“叫你批话多”让我刻骨铭心。和某民警互相争口赌气的一句“我没犯法,你要把我有法了”“看我把你有莫法”把我带入万丈深渊!
2015年8月10日,派出所说我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8月26日晚19点,我被取保候审。共计拘禁17天。2015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对我的刑事拘留15日转行政拘留15日折抵。
 我愿赤裸裸的接受道德和良心审判,我没打人,也没骂人!我愿向先祖诅咒:曹定炯的债务人如果我打他了,骂他了,我断子决生!
 我深知,此事我将得罪了不少官僚权贵,我在也在平昌呆不下去了,我将背井离乡。但我要对得起自己对真理的执着,要为社会的公正、法制、民主付出微薄之力!为了大家,为了社会,我需要这份勇气!
 我也不是什么好东西,社会败类!(我有自知之明)


附: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我是累犯)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1472738181(四川-巴中)
提问时间:2016-09-0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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