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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每年按本金余款的20%进行给附合理吗?

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每年按本金余款的20%进行给附合理吗? 我于2003年3月15日付全款9万元购房不得,上诉**法院,2007年7月31日经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购房款9元,并付赔偿9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告方未按期支付所有费用,本人于2007年9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接受请求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了二年,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比例本人感觉很疑惑:第一年按自付购房款9万元的20%执行,第二年按7.2万元的20%执行……,如此执行本人估算了一下,执行完本金再执行赔偿款,大约要执行100年,请问,**人民法院这样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恰当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790123(四川-宜宾)
提问时间:2010-01-3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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