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立案到现在已经16个月了,法官不给审理案件,我可以申请换法官吗?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若是民事案件,可能会延长到18个月
建议先查明事情原委,可以到找主审法官询问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