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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欠款担保人的责任

欠款担保人的责任 律师您好!
我是民间高利贷的欠款人的担保人(我在欠条上就写了“担保人和我的名字”,我也是受害者呀!被欠款人给哄骗了的呀!),借款后一个月内偿还。现在债权人把我和欠款人都告到了法庭,我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以举证时间太短(法院今天下传票隔日就宣布开庭的)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开庭一个月,已经获得批准。债权人与欠款人私下延期了还款的时间(延后了2个月,但是他们谁也没通知我延期还款的事,接到法院的传票我才知道的,但是延期的事没有文字资料呀,他们只是口头商定的)
我想咨询以下事宜:
一。 我可以以他们私自延期没通知我为理由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吗?
二。这段时间我可以把我的房子变更其他人的名字吗?如果我已经在法院查封房子之前已经完成变更已经领取了其他人名字的房产证,法院还可以以变更无效为由继续查封我的房子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9463……(黑龙江-大兴安岭)
提问时间:2012-02-23 19:2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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