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十五万元,可被告所有财产都在妻子名下,
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实践中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由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本人建议。
如果开始起诉的时候就将被告人配偶一并起诉,可能在执行的时候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