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一下,紧急
婆婆当时给儿子出资五十万买房,应当认定为赠与,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是不可以再补欠条的,也就是说赠与已经发生,就不能撤销了,所以儿媳妇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
后补的借条无效,儿媳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可以不予认可。 我的补充: 2012-02-21 17:10
如果当初购房时签订过借款协议,那么属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婆婆要求归还,是夫妻两个人共同归还。
但如果当初购房时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应当视为赠与,这样的话房屋是婚后购买,由婆婆出资登记在儿子名下,这样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关于这一点婚姻法解释三已经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房屋,男方有权做任何处置,如果男方同意,可以将房屋做公证,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男方对妻子的赠与。
没有女方在借款条上签字的情况下,由男方个人偿还.
您好!后补的借条无效,
男方个人偿还
您好,没有女方在借款条上签字的情况下,后补的借条无效,由男方个人偿还.
儿子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
后补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
没有女方在借款条上签字的情况下,后补的借条无效,由男方个人偿还.
没有女方在借款条上签字的情况下,由男方个人偿还.
房屋属于儿子的财产,公证给妻子一半属于赠与行为,关于借款属于男方个人借款与女方无关。
有权;男方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