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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房屋属于文革期间建成的~只有主房有房诏,因为是平房,后期

家里房屋属于文革期间建成的~只有主房有房诏,因为是平房,后期 家里房屋属于文革期间建成的~只有主房有房诏,因为是平房,后期在院子里从主房接出副房改善居住条件(副房无房诏)。因后期夫妻不和,法院判处离婚。请问副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么?当时夫妻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在居委会见证下签署了房屋财产分割协议,并请第三方见证人见证,盖有居委会公章。请问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6-08-2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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