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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办案民警的行为属于触犯非法拘禁罪吗?
这些办案民警的行为属于触犯非法拘禁罪吗? 一起本来极其普通的家庭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因为一方的主动寻衅滋事而引发了打架斗殴,而且发生纠纷的双方经过警方的权威认定都是轻微伤。但是主动挑起纠纷的一方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而被动的一方却因为办案民警徇私舞弊,执法犯法。其中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兴海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王卓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伪造办案程序 伪造办案文书 伪造重要证人证言,并以此为依据对被挑衅的一方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城西公安分局法制科长杨海强无视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非法剥夺无辜群众依法提出的延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合法权利。西宁市公安局法制处负责受理我们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明知杨海强执法犯法的行为之后,没有立即解除无辜群众行政拘留。使得无辜群众在西宁市拘留所多呆了40多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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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伍海峰(青海)
提问时间:2016-08-27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