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民事欠款问题
民事欠款问题 证明
我与张三是夫妻关系。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我联系李四让张三去借款。分别于2009年某月某日、2009年某月某日借款两次,借款金额共计:60万元,以上借款,均是我向李四做出还款保证。2009年某月某日我与张三归还李四20万元。剩余借款如果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我同意用我们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经行偿还。
特此声明
保证人:王五
您好,我与王五是同事,她引荐我借款给她丈夫张三,现张三因诈骗罪已被逮捕,且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随后王五给我写下这个证明,且二审判决书结论部分如下:
“该笔借款系王五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王五于某年月日出具证明‘同意用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请问
1、我能否据此向王五所要欠款40万元?
2、王五与张三现无夫妻共同财产,王五是否仍需用个人财产还款?
3、若王五用个人财产还款,应当还多少?现王五账面财产转移完毕,应如何执行?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22618……(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2-02-19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