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怎么样才能追讨设施费
怎么样才能追讨设施费 我在2002年10月16日购房时,除了交纳购房合同中的房款外,贵司还向我收取了15000元的设施费(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要另外交纳15000元设施费)。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规则的第九条还指出,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据此,贵司收取的15000元设施费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应当退还给我。
请问此事有2年的诉讼期限限制吗?
有没有机会追回款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UCHI……(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0-01-27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