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旧城改造,信用社贷款纠纷.
旧城改造,信用社贷款纠纷. 情况:一家人,母亲多年前去世,房屋(临街的,前门市后住宿)是父亲独有,产权证是父亲1人的名字。1995年分家,父亲将房产分为3份,大儿占屋前部分(以前门市到天井为界约40平方米),二女占中间,小女占后面。父亲本人不占。并到公证处公证(但一直未到房管局去办过户手续)。1999年县城旧城改造。政府出公告:“改造区内土地全部征用,地上房物自己处理并政府补偿一定的钱,私人使用的土地,不要了的政府再补偿钱,要以房换房和重新申请划批修建的,有政府的拆迁办按政策就近规划并划拨,办好相关手续后可以自建,联建。大儿到相关部门办好手续在政府划定地点(也就是在父亲赠于自己的房屋土地处)自建,但父亲自己又用老房的房产证却向信用社贷款6万元(房管局将大儿的在建工程认定为父亲的在建工程,发给信用社它权证作抵押物),事后,2003年父亲去世,贷款未还,信用社将大儿,二女,三女告上法庭要求法庭1,将在原地建的房屋一套认定为父亲的所有权2 如果3人要继承就要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如果不继承就请法院拍卖房屋以还贷款。
现在大儿当然不服啦。认为是自己向政府申请的划拨土地上修的房屋,怎么能认定为父亲的财产呢?但一审法院支持了信用社,并向房管局冻结了大儿去办房产证。特别是大儿,因为不懂程序,就到处去反映,却没在15日内向中院上诉。现在法院准备要执行拍卖房屋。请大家发表看法,或建议,或主意,看还能怎么帮大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yxisy……(四川-眉山)
提问时间:2008-11-05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