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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争议问题

关于离婚协议争议问题 本人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小孩的抚养权设定为抚养权归我,实际生活跟小孩母亲到17岁,我每月要支付抚养费。

现在我再婚也不能生育了,想主张带回小孩回来一起生活,但法院认为我必须经小孩母亲同意才行,拒绝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也认定协议书没什么错误的地方,拒绝受理关于撤销协议或变更抚养权的起诉。

但到法院信访时,有些问题却让院方信访人员陷入矛盾,答不出所以然来,但信访人员却还是坚持协议没有错误之处,也不能受理另行诉讼!而之前我询问过的律师都一致认为抚养权既然归属我,我当然有权利主张直接带回小孩,与院方的看法截然不同,此份协议的抚养权叙述模式很少见,被解读版本也很多,可能是抚养权的设定构成不明确所致,我自己研究的看法如下,比较接近之前咨询过的律师看法,也请各位大律师给予指导一下,谢谢!


法律规范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执行:
未成年人设定跟谁生活与其法律行为的行使是两回事,可以设定跟任何人生活,但其法律行为却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执行。因此生活方不代表等同拥有监护权,但监护权人的权利却涵盖设定生活方,如此才不至于丧失律法的基本事理逻辑而陷入矛盾。

因此本协议书关于抚养权的归属叙述,如果解读为生活方也有监护权的话,等于认定此协议抚养权的部份是无效的!因为那样已构成抚养权共有的违法事实。

相对的,如认定本协议的抚养权叙述没错的话,等同认定生活方没有监护权(那就是说抚养权方才拥有小孩一切的主导权,理所当然包含主张带回小孩一起生活)。

所以比较符合事理逻辑的说法只能择其一:即认定本协议书关于抚养权的设定部份构成无效;或者支持抚养权方有权利带回小孩一起生活。至于法院的说法(协议没错也不受理执行与起诉)则是有些矛盾解释不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uzhou……(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2-02-16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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