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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当庭抓走证人并采取强制措施是否达到妨害作证罪标准?

检察院当庭抓走证人并采取强制措施是否达到妨害作证罪标准? 连云港一检察院在2013年对我受贿罪立案、侦查、起诉,在2015年8月份的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我的两名证人作证完毕后,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在证人房间等候休庭(签字),在休庭前检察院组织14名干警(法警和反贪局办案人员)把我的两名证人强行从法庭抓走(从法院内部通道抓走的),并带到检察院的办案区对证人摁头、谩骂、搜身、没收手机等措施,我和律师指出合议庭没能保护证人安全,合议庭只好带着我们20来人到检察院要人,经交涉50分钟后,检察院把证人放了,然后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
请问检察院当庭强制抓走证人的这个行为是妨害作证么?达到入罪程度?
我拟检举控告该检察院劣行。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hungh……(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6-08-2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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