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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承租单位不划归应属我户的回迁公房的面积

承租单位不划归应属我户的回迁公房的面积 律师你好,关于我公房回迁面积不足之事一直纠结多年,现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此向您咨询有关问题。
原三户人合用的单位公房拆迁后,我户实际使用面积与“拆迁协议”协定的回迁用面积少了十多平方。原因是开发商按原该公房的总面各与承租单位签下个单元的回迁确认书,承租单位向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承诺解决我户回迁面积不足问题:将与我户隔墙的一户多出的回迁面积划归我户使用,同时也让我两户人按图纸签下划分协议。但承租单位以开发商破产,不能取得产权证、另一户不愿实行协议承诺为由,一直未将我户缺少的回迁面积划归。 
请教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租住的公房回迁面积不足的问题? 
承租单位既然未取得产权证,是否有理由依法收取我户房租?
承租单位依时收取我户房屋租金,是否表明房屋租赁关系存在?
我与承租单位存在租赁关系,承租单位是否理应按协议划归我户不足面积?
承租单位故意不办产权证,其没有产权证是否就不能将我户所缺面积划归给我?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ANYU……(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2-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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