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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在2014年认识的,在这期间我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再一次见面的时候

我和她在2014年认识的,在这期间我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再一次见面的时候 我和她在2014年认识的,在这期间我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再一次见面的时候,因为她说我欠她钱,我说我怎么欠你钱了,她就生气抓我的头发,咬我胳膊,也把我胳膊抓烂了,把我口袋里的六十元钱掏去了,当时她打电话报警说我强奸未遂和抢劫,等了一会派出所来了,把我和她逮到了刑警队,刑警队问了一些当时的情况又让派出所的人把我和她带到了派出所,等了一会,派出所给我录口供,但是派出所的记录上写的是告诉你强奸,当时我说的是她告我强奸未遂和抢劫,我问派出所怎么这样,派出所民警说都一样,就让我在签字的地方按了手印,然后有一个没穿警服的人让给我录口供的民警说让我把没签字的空白处也按了手印,然后就拿走了,这是为什么,后果会怎么样,等了一会有一个民警叫我过去说可以确定我和她认识就让我走了,我想问我还会有麻烦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6-08-24 10:2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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