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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给王某个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王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立案受理
我于2011年给王某个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王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立案受理 我于2011年给王某个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王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立案受理,债权人都去公安局做了债务登记,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签了债务处理方案。现在债权人于2016年7月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法律怎么解释,起诉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6-08-23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