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拍卖中判决“原告应支付给第三人的佣金XX元,由被告承担”的理解
关于拍卖中判决“原告应支付给第三人的佣金XX元,由被告承担”的理解 关于拍卖的问题,被告(买受人)因为未交尾款而违约,已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现法院判决解除该确认书,原告(委托人)应支付给第三人(拍卖公司)的佣金,由被告承担。原来的拍卖委托合同时约定佣金由原告支付。问题是:该佣金是否由被告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还是要原告支付给第三人后向被告追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xlm88……(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6-08-23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