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法院执行冻结的巨款是如何被抽逃该么办
法院执行冻结的巨款是如何被抽逃该么办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2010)黄州陈民初字第03号判决书至今执行无果,此案是一起不惜触犯刑法的恶意规避执行案件。
一、 庭审和判决简述
原告张明松与被告潘春兰、黄卫东、潘春枝担保借款纠纷一案,黄州区人民法院陈策楼法庭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庭审查明:被告潘春兰因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大洲岛游泳池建设及红卫路小区建设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09年10月6日、2009年10月20日、2009年11月3日出具金额为122万元、67万元、200万元的借据交由原告收执,约定年息为3分,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由于原告催款未果,遂于2009年12月7日具状诉至本院,以潘春兰和黄卫东夫妻为被告主张债权。诉讼期间,被告潘春枝于2010年1月20日在被告潘春兰于2009年11月3日出具的一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据上签字担保。判决一、由被告潘春兰偿付原告张松明借款389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潘春枝就潘春兰的借款在200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义务,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黄卫东(因潘春兰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执行及规避执行的过程
法院根据原告张松明提供的线索查明,被告潘春兰同潘春枝系亲姐妹,共同开办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春枝,公司投资潘春枝31万元占股份比例为59.62%,潘春兰21万元占股份比例为40.38%。依据2009年10月31日潘春兰的《还款承诺书》:因大洲岛游泳池和红卫村红卫路小区开发建设急需资金周转,本人多次向张松明借款和由张松明出面向社会其他人借款399万元(以借据为准),对此借款本人向张松明承诺如下:第一,同意在任何情况和时间都认可借据约定的本金和计息标准的有效性。第二,同意在政府收购游泳池土地及相关设施的赔偿费中优先偿还该借款本息。第三,同意在红卫路小区开发建设售房款中,用本人所有的股份收益优先偿还该借款本息。第四,同意向相关单位出具收据等有关手续给张松明直接找城投办和红卫路小区开发公司等相关部门代扣偿还该借款本息。于2009年12月17日向黄冈市园林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告潘春兰、潘春枝在黄冈市大洲岛娱乐有限公司、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在黄冈市园林局、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应得的投资补偿款予以冻结。2010年5月26日黄冈市园林局《关于红卫村大洲岛拆迁补偿情况的报告》对大洲岛内所涉六家拆迁户补偿总金额为9386914.46元,其中游泳池4601638.00元(即补偿本案被告潘春兰、潘春枝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地面建设物)。2010年10月13日黄冈市园林局与红卫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补充协议》载明:甲方依照评估结果对乙方在甲方所征用的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总额为9386914.46元;甲方凭乙方收款凭证和补充协议书报市城投公司,由市城投公司申报省开行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费,支付方式釆用转帐支付;乙方在收到补偿款后八天内完成拆迁;将土地交付甲方,甲方将补偿的有关资料移交给乙方作为依据。2010年10月19日,黄冈市园林局向市城投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拨付大洲岛地面附属物补偿费的函》。2010年10月26日,黄州区法院下达:提取被执行人潘春兰、潘春枝就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的地面附属物游泳池等的投资补偿在黄冈经济开发区红卫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得的补偿款4601638.00元‚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书》送达黄冈市园林局后‚该局认为与他们无关,大洲岛六家补偿款一次性打包,由红卫社区居委会分解支付。再送达红卫社区居委会时,居委会出具潘春枝于2010年10月15日领到违约金243936.00元,所有补偿款4456064.00元,合计470万元的领条,条据上由该社区党支书黄忠友签署的意见:“同意按党工委审定意见支付”。并提供一张现金支票收款人服务中心的存根,金额为155万元,用途补偿款,由黄忠友和潘春枝签名。另-张转帐支票收款人潘秋兰的存根,金额为300万元‚用途补偿费,由潘秋兰签名。2010年11月4日法院在农村信用社查询于2010年10月15曰由黄冈经济开发区村级财务中心转入潘秋兰个人帐户300万元。潘春兰、潘春枝逃之妖妖,杳无音迅。
2010年11月12日法院向黄冈市园林局下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黄冈市园林局于2010年11月17日提出异议,2010年12月13日黄州区法院驳回,黄冈市园林局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1年4月6日市中院下达(2011)黄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均有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园林局于2009年12月17日收到黄州区法院(2010)陈民初字第02、03、05号协助执行通知及相关的民事裁定,该局即应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事项协助执行,冻结潘春兰、潘春枝在该局应取得的补偿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支付。同时,该局的协助义务也仅限于生效的(2010)黄州法陈民初字第02-1号、第03-1号、第05-1号民事裁定及(2010)陈民初字第02、03、05号协助执行通知确定的范围。园林局有向红卫村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该局也明知该款包含对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但申请执行人一直主张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为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所有,则补偿受益人为该公司,而该公司的股东潘春兰、潘春枝,潘春兰、潘春枝仅对公司享有投资权益,不直接对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享有财产权或补偿权。同时,申请执行人沒有提供证据证明潘春兰、潘春枝系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投资人,也沒有提供证据证明潘春兰、潘春枝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对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受益权,执行法院也没有调查取得任何证据证明潘春兰、潘春枝有补偿受益权。故虽然园林局支付了对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权利人为潘春兰、潘春枝‚不能认定该局有擅自处分执行法院冻结的潘春兰、潘春枝在该局应得的投资补偿款的行为,执行法院作出(2010)黄州执民字第393、394、395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以及(2010)黄州执字第393、394、395-3号执行裁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此,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只有望案兴叹。
三、 查证与分析
从本案执行过程和采访调查情况,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多人参与,精心策划的抽逃资金,规避执行的恶意案件,参与人及单位不惜违法违规进行操作,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首先是执行法院工作态度粗陋,调查取证不力,在《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黄冈市园林局时,没有充分查证大洲岛补偿资金支付程序和方法、时间,采取多环节(园林局、市城投公司、红卫社区)送达《协助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不留抽逃的机会,对上级法院违规和错误裁定不及时提出辩解和建议,对调查取证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分析和向有关机构报告,不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二是黄冈市园林局沒有依法履行“个人和法人应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义务”‚应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的过程、方式、时间和建议向执行法院说明清楚‚为抽逃赢得机会。三是红卫社区党支书黄忠友与潘春兰的丈夫是叔侄关系‚为了规避本次执行而挪用集体资金帮助抽逃,红卫社区居委会出具潘春枝于2010年10月15日领到违约金243936.00元,所有补偿款4456064.00元,合计470万元的领条,条据上由该社区党支书黄忠友签署的意见:“同意按党工委审定意见支付”。并提供一张现金支票收款人服务中心的存根,金额为155万元,用途补偿款,由黄忠友和潘春枝签名。另-张转帐支票收款人潘秋兰(与本案无关)的存根,金额为300万元‚用途补偿费,由潘秋兰签名。2010年11月4日法院在农村信用社查询于2010年10月15日由黄冈经济开发区村级财务中心转入潘秋兰个人帐户300万元。而黄冈市园林局是2010年10月19日申请市城公司付款,省开发银行于2010年11月10日才支付该笔款项。执行法院对上述证据没有认真分析与本案之间的关系‚使执行搁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二款(二)的规定:“由村组为农民代办的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报帐进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民主理财的缺失,说明上述付款凭据是伪证,只能证明非国家公务人员社区党支书黄忠友挪用公款,而并没有向当事人支付大洲岛游泳池等潘春兰、潘春枝支付征地补偿费,此时黄冈市园林局还没有向市城投公司申请支付大洲岛游泳池征地补偿费。四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当日一次性支取155万元现金,目的也帮助了本案抽逃。五是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黄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是一个彻头彻尾不负责任的裁定,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这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不清,《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为黄冈市沙滩浴场有限公司所有,则补偿受益人为该公司,而该公司的股东潘春兰、潘春枝仅对公司享有投资权益,不直接对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享有财产权或补偿权。”这样缺乏常识的言论出现在中级法院的裁定书中;“沒有提供证据证明潘春兰、潘春枝系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投资人,也沒有提供证据证明潘春兰、潘春枝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对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受益权,执行法院也没有调查取得任何证据证明潘春兰、潘春枝有补偿受益权。故虽然园林局支付了对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权利人为潘春兰、潘春枝‚不能认定该局有擅自处分执行法院冻结的潘春兰、潘春枝在该局应得的投资补偿款的行为。”潘春兰亲笔写出的还款承诺书和园林局《关于红 卫村大洲岛拆迁补偿情况的报告》等不足以证明吗?只能说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水平低下,也不顾下级法院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2011)黄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并协助和支持执行法院完成本案执行。按《若干意见》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执行法院应书面建议中院撤销不合理的(2011)黄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二款(二)的规定:“由村组为农民代办的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报帐进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执行冻结红卫村财务帐户中大洲岛沙滩浴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和违约金470万元。向检察院和有关部建议红卫社区党支书非国家公务人员挪用公款罪,其他协助规避执行人员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上访 人:张明松
身份证号:422121196303113219
手机号码:18942114918
住 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办龙王山社区11组
邮 编:438000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qim……(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2-02-15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