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关于暖气问题的说明
关于暖气问题的说明 我自2010年1月在北京酒仙桥建材市场D3号售货摊位购买热浪暖气2组(一组为8片60×180、一组为4片60×180)。2012年1月11日由安装人员苗学义等人安装并收齐余款。安装后的第6天打电话给厂家确认真伪,确认为合同有效。合同编号分别是和0003951。
我家暖气于2011年冬季供暖期间因暖气气堵,跑风漏水给热浪厂家打电话报修,厂家来人看后说此暖气不是热浪产品,这次给换跑风,以后不管维修了。
我于次日来到暖气购买地北京酒仙桥建材市场寻找热浪销售人员李云霞,但未能找到。后来到酒仙桥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询问此事处理办法,经市场管理人员查询该D3号售货摊位已转让给康万利(电话:13439864099)。经市场人员协商。康万利答应,如暖气有问题,可以给他打电话。因未能找到李云霞,市场管理人员高瞻答应给继续寻找热浪销售人员李云霞。
2012年2月11日,我发现我家暖气片慢慢往外渗水,于是2012年2月13日我又找到酒仙桥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高瞻,经找到康万利、苗学义询问未果。我要求给我一个说法,答应一周内给我答复。
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1、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当负责:因管理单位已于热浪销售人员李云霞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并收取摊位费、质保押金等各项费用。属于利益收益人。
2、安装人员苗学义在明知是代表热浪厂家安装暖气,就应该在确认暖气是热浪厂家的产品后安装,但其安装的却是其他厂家的伪劣产品。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故意行为,应为合伙诈骗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必须严惩。
3、热浪销售人员李云霞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实属偷梁换柱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的刑事犯罪。必须严惩。
4、对于热浪厂家管辖的市场销售人员热浪厂家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销售过程中的监管有很大的漏洞(应与消费者确认安装的是否是该公司的产品),并且在发现问题后立即解决。另外,如果是厂家内部人员与销售人员李云霞串通合谋,就应该属于合同诈骗行为的刑事犯罪。必须严惩。
5、必须要给我本人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不排除我本人使用维权的权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5222……(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02-15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