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十万火急,即将二审,求救!!
十万火急,即将二审,求救!! 2010.12.1.天黑,无路灯。骑摩托车从204国道路面土块上绊倒重伤,紧接着另一三轮车从同一土块上颠过,方向失控,撞上路边大树骨折。摩托车主报警,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路面有土块,因果关系不明,事故无法查清”,6张现场照片法院确认,从中可看出土块系公路部门拉土施工遗撒,一审已败诉。
1、三轮车主与摩托车主可否互相作证?
2、特殊侵权案中,无其他现场证人,“因果关系不明”怎么办?法院有无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64条、73条精神确认因果关系?
3、本案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752……(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12-02-10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