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可以一次性付清?
你好!
1、《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了后续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和产生日期,属于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可以判决与已经发生的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当然,也可以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如何判决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考虑被侵害人的治疗情况和侵害人的支付能力、生活条件、抚养人的状况、收入状况等条件。
4、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支持一次性支付,建议和主办法官加强协商、沟通,严明自己的困难和诉讼成本,争取主办法官的理解,或许会有不同的结果。
5、申请再审已经失去意义,任何法院不会因此而评定为错案或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使因程序问题启动了再审程序,也失去了意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可以一次性付清
个人观点与你方一致,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
支持!
残疾辅助器具费已经实际发生,并且进行过相应的司法鉴定,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一次性付清。
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对有鉴定的可以一次性判付,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本律师持相反意;1、鉴定意见为“符某右小腿截肢术后适配假肢”,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的情形”因为适配,不是“必配”,伤者可以决定配与不配;所以我认为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的情形”,而且这个问题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2、本案的焦点不是“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可以一次性付清”而且可以也不是必须,对方同意是可以,不同意就是不可以的;3、适配假肢是可以适配,以后可能不配,配了可能不用,用了也可能超过使用期限,用了一次可能以后不用了,所以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的情形”。4、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没有什么讨论的必要;没有上诉和申诉就是服从判决,有了实际发生的涉案的费用可以随时起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你可以上诉的。
可以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