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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可以一次性付清?vip

交通事故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可以一次性付清? 本工作室代当地截肢残疾人咨询,该残疾人符某(原告)在2014年4月9日下午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镇上被一货车撞伤。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并经交警大队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符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截肢评定为VI(六)级伤伤残。
2、符某右小腿截肢术后适配假肢,按目前市场价,费用为:硅胶套装配费用约人民币9343元,2年更换一次;锁具装配费用约为人民币5096元,3年更换一次;配置国产碳纤接受腔、钛合金四爪、碳纤一体化管、管接头、碳纤储能脚板、胶皮假肢等装配费用约为人民币25800元(含训练费、维修费),4年更换一次。
3、符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三期综合评定为: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4、符某目前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起诉后受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规定,(即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认定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310.5元。(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然而,该判决针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费217863元(从2014年7月30日(即定残日)起按《鉴定意见书》的项目,数额,累计次数然后计算到20年止)这一项目作认定“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未实际产生,待产生后,原告再另行起诉。”2016年8月11日原告符某遵照鉴定意见第一次更换假肢硅胶套,其费用人民币9343元,有发票为凭。现时原告符某想以“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217863元为诉求再提起民事诉讼而向本工作室求助,咨询人根据原告符某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更换假肢硅胶套发票》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及第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规定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可以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的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具费,司法鉴定机构既有一个鉴定的意见,又有确定后期必然发生费用项目的具体时间和数额,且实际发生的硅胶套装配费数额与鉴定意见完全相符,属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的情形。咨询人这一观点各位在线律师是否支持,恳请赐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SQR工……(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6-08-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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