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我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草原使用权
我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草原使用权 律师同志:
我是新疆乌苏市头台乡大泉村牧民。我手中的1996年乌苏市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合同》和《草原使用证书》上的冬季草场的边界线,划定的很清楚。而且当时市公正处公正过。使用面积900亩。这块草场我和另外三户牧民有共同的使用权,但我们之间从未划分过界线。为了保护好草场,经其他3户及当地领导的同意,我在这里定居发展畜牧业,其他三户随时可以来放牧。我在这里保护一草一木的30年来,使这块草场变成了茂密的红柳和草原。
2006年夏天我村支部书记带领头台乡信用联社的信贷员,名叫陈兵的人来,在我的草场的南边划分了100亩,让他开垦。我挡住陈兵的开地的机子后,村支部书记又来找我,说为解决全村民的每年的贷款问题,劝我,让给他100亩,并给了3000元作为赔偿。
2007年夏天陈兵又扩大了开地面积。我挡他的机子时,他说:又得到了村委会的同意,增加了开地的拖拉机,我一人无法挡住了。第二天,我把陈兵破坏草场的行为,举报到市草原监理站了。草原监理站派工作人员来调查后,于2007年11月26日,乌苏市畜牧局给我们转发了《关于陈德云在头台乡大泉村牧民赛尔江东草场内非法开垦草场的处理意见》。这时我才发现,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陈兵用了化名。我村没有名叫陈德云的人。
乌苏市畜牧局的这份《关于陈德云在头台乡大泉村牧民赛尔江东草场内非法开垦草场的处理意见》上的处理内容是这样:2007年9月7日,由牧民举报,经我站工作人员到头台乡大泉村依法调查,头台乡牧民陈德云在该村牧民赛尔江冬草场内开地178.7亩,该地通过头台乡林管站同意,大泉村签订了土地造林承包合同,合同面积60亩,限期50年,此地为头台乡大全村牧民赛尔江持有由市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和承包合同书的草场,根据《草原法》63条,65条,《草原法》实施细则25条,乌政办(2003)78号文件之规定,陈德云与大泉村签订的土地造林承包合同是违法无效合同,陈德云非法开垦的178.7亩草场归还给原草原使用者赛尔江用于放牧。
乌苏市畜牧兽医局
2007年11月26日
从此以后陈兵多次带来,乌苏市土地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乡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求协商,说自己有乌苏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250亩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给我适当的赔偿,我都拒绝了。又一次,陈兵带来了市草原监理站站长,毛站长带来了1996年我村草原分配登记册。登记册上写的我的使用面积才96亩。但“牧民签字”这一览上不是我写的字。我又拒绝协商了。
2011年11月初,乌苏市畜牧兽医局两名工作人员,打电话叫我,到头台乡政府院子大门口谈话,我过去后他们说:乌苏市畜牧兽医局让我们来,解决四年前你和陈德云的草场纠纷。我笑着对他们说.你们看吧,原来是怎么处理的。然后他们没说啥就走了。
今年刚过完春节我又受到了乌苏市畜牧兽医局发来的《关于对陈德云在头台乡大泉村牧民塞尔江春秋草场开垦草原的处理结果》。其内容是这样:2011年11月14日,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头台乡大泉村对陈德云在头台乡大泉村牧民塞尔江春秋草场开垦草原行为进行调查,现处理结果如下:
1、 头台乡1996年草场承包合同春秋草场面积为96亩,根据《草原法》相关规定乌苏市畜牧兽医局只保护塞尔江使用承包的96亩春秋草场合法权益;
2、 头台乡人民政府应于保护塞尔江承包的96亩春秋草场的合法权益;
3、 塞尔江使用的96亩草场以外的土地纠纷属于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纠纷,该纠纷由头台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节;
4、 由于乌苏市畜牧兽医局2007年出具的“关于对陈德云在头台乡大泉村牧民塞尔江冬季草场开垦草原的处理意见”缺乏调查,自即日起作废。
乌苏市畜牧兽医局
尊敬的律师同志,请问:1、乌苏市畜牧兽医局的以上处理结果,不是违背行政法规和草原法的行为吗?
2、陈兵这样利用职务便利,破坏草场的人,难道不受法律的制裁吗?
我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阿孜娜(新疆-伊犁)
提问时间:2012-02-10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