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北京分公司搬迁,我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北京分公司搬迁,我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本人2010年4月8日到北京分公司上班,在2010年7月1日与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效期为3个月(2010年4月——7月,签署日期是2010年7月1日)的试用期合同,在2010年12月公司更换了出资
人,但公司名称什么的都没变化,在2010年12月公司要求签署一个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4月8日——2013年4月7日,合同签署日期为2010年6月1日。在2012年1月杭州总公司
对北京分公司下发了一个通知,说2012年2月底北京分公司搬迁到杭州,愿意去杭州工作的待遇和职位不变,不愿意去杭州的在2012年2月10日办理完交接手续,如果在2012年2月底没通知公司
是否去杭州,而且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总公司视员工自动离职。总公司发放北京分公司员工工资到2012年2月底。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本人交社保,工资的部分也要求员工
提供发票来冲抵。北京分公司部分员工只是在北京按照最低标准上了社保,没有住房公积金。公司目前正在准备注销北京分公司。
请问:
1、我不书面或邮件通知总公司不去杭州,也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吗?
2、我先后签了两份劳动合同,我的那份合同算真正的劳动合同,有效期3月那份还是有效期3年的那份?
3、在这里面我能够获得哪些补偿,怎么来主张我的权益?
4、如果北京分公司被注销了我的权益应该到哪去主张?
5、公司没给我上社保,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北京补交社保,补交社保是按照我实际工资还是按照最低标准?如果总公司强制要求在杭州上社保我是否可以拒绝?
十分感谢大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xixi……(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2-02-10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