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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分公司搬迁,总公司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分公司搬迁,总公司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北京分公司要整体搬迁,杭州的总公司在2012年1月下发了一个书面通知,通知大致如下;
北京分公司在2012年2月底正式搬迁到杭州(办公司租金也只交到2月底),如果原因去杭州的待遇和职位不变,如果不愿意去杭州的,在2012年2月10日前书面货邮件通知总公司不愿意去杭州,并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在2012年2月10日前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算作自动离职。
公司工资发放到2月底。请问这样的搬迁公司合理吗?对劳动合同没到期的的员工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员工应该主张哪些权益?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xixi……(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2-02-1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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