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卫辉法院法官违法行使职权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情况反映
卫辉法院法官违法行使职权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情况反映 反映(受害)人:孔祥动、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新乡县金大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籍贯新乡县古固寨镇三王庄村,电话0373-5750211
被反映人:卫辉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闻华 审判员:李新根
反映请求:
①要求卫辉法院因违背法定程序、违法行使职权、枉法裁判导致受害人丧失了诉权、无法向实际肇事人追偿受害人已经支付过的12乘车人的医疗等费用。
②要求卫辉法院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造成受害人近10年为此交通事故案连续奔波而多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费用。
事实根据和理由:2000年2月17日受害人驾驶金杯面包车被浚县小河乡候刘庄村王连海违章、逆向行驶相撞,造成面包车报废、受害人和车上12名乘车人受伤住院治疗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勘察,并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了肇事人王连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孔祥动负次要责任,12名乘车人无责任。受害人先行将自己的损失(不包括12乘车人的损失)在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了肇事人王连海。庭审时,肇事人王连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王连海对自己交通肇事供认不讳并有签名和手印。卫辉法院的法官玩忽职守、故意在(2000)卫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将肇事人王连海的村名和出生日期错写并依职权调取肇事人王连海的驾驶证及事故档案后,仍不履行法定职责,于事故发生 4年后才下达了(2000)卫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了肇事人王连海的住址。又过了2年又下达了(2000)卫民初字第528-2号民事裁定书,才将肇事人王连海的身份裁定成与卫辉法院依职权调取肇事人王连海的驾驶证信息相一致。出人意料的是卫辉法院于事故发生7年后又下达了 (2000)卫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将判决书中被告“王连海”住浚县小河乡前柳庄村补正为被告“王好青”(小名:王连海)住浚县小河乡前刘庄村。
受害人认为: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下达的、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肇事人是王连海,事故科档案中的交通事故经过陈述、交通事故现场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人的驾驶证、法院提供的肇事人的委托书、答辩状以及法院判决书均证明了肇事人是王连海、均有王连海的签名和手印。王连海对自己发生交通肇事至今近10年的时间内均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而卫辉法院于事故发生7年后在即没有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没有撤销已生效的2000卫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更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背法定程序,强行变换了受害人的诉讼主题。受害人想不通的是:办理驾驶证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办理候刘庄村王连海的驾驶证提供前刘庄村王好青的身份证能办成吗? 受害人起诉的是肇事人王连海而卫辉法院为何要对肇事人王连海自己所承认的事实以及卫辉市交警大队和法院所提供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不予采信,却要轻描淡写的将王连海裁定(补正)成互不相干的另一村庄的案外残疾人王好青呢?这与事实不符,更与事故档案中的肇事人信息相矛盾,两个职能部门认定的两个互不相干的肇事人都有效,而实际肇事人是王连海。由于卫辉法院渎职侵权、枉法裁判,应负该事件的全部责任。导致了受害人丧失了诉权,造成了受害人近10年的时间内为该案连续奔波仅交通费就多支出了数千元,也导致了负次要责任的受害人已经支付过12乘车人的医疗等费用无法追偿的严重后果。
由于卫辉法院违法行使职权、枉法裁判,既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引起了受害人的强烈不满,更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无奈之下,只有请求领导监督该案,向卫辉法院以及违法违纪办案人员追回受害人的所有损失,给受害人一满意答复。
此致
反映(受害)人:孔祥动
2009-4-6
证 据 一 览 表
证据 名 称 页数 说 明 问 题
○1
交通事故经过陈述
事故现场询问笔录 4 ①说明了肇事人王连海疲劳、违章驾驶车辆,逆行到对方车道中他自己还不清楚而发生交通事故。②说明肇事人王连海是有驾驶证的。③笔录中均有肇事人的签名和手印。
○2
事故责任认定书
及送达记录 2 ①说明肇事人王连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孔祥动负次要责任、12乘车人无责任②说明了交警队以孔祥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次要责任强加给了孔祥动,应肇事人王连海承担全责责任。
○3
委托书及答辩状 3 ①说明肇事人王连海委托有律师参与了打官司。②说明了王连海对自己交通肇事没有异议③说明了孔祥动是在自己的行车道内正常行驶时被肇事人违章逆行我方道路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肇事人王连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④委托书、答辩状中均有肇事人王连海的签名和手印。
○4
2000卫民初字第
528号民事判决书 4 说明了卫辉法院的法官玩忽职守、故意在(2000)卫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将肇事人王连海的村名和出生日期错写。
○5
正式驾驶证 1 卫辉法院依职权调取肇事人的驾驶证身份信息是:肇事人王连海住浚县小河乡候刘庄村148号出生日期是1966年6月20日,初次领证日期是1989年8月22日。
○6
2000卫民初字第
528-1号民事裁定书
1 卫辉法院于事故发生4年后作出第一份裁定书,裁定了肇事人王连海的住址.
○7
2000卫民初字第
528-2号民事裁定书
1 又2年后卫辉法院才作出第二份裁定书,将肇事人王连海的身份裁定成与肇事人的驾驶证信息相一致。
○8
2000卫民初字第
528号民事裁定书 1 ①说明卫辉法院在没有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变更了受害人的诉讼主题,将肇事人王连海裁定(补正)成了另一村庄案外的残疾人王好青。试问:办理侯刘庄村王连海的驾驶证用前刘庄村王好青的身份证能办成吗?这与法院依职权调取肇事人的驾驶证身份信息相矛盾。②卫辉法院怎么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违背事实和法律、变更诉讼主题、变换肇事人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朝夕相处(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0-01-21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