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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有八大错误如何申斥
民事裁定书有八大错误如何申斥 民事裁定书有八大错误如何申斥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提供的第1120号公证书(日期迟于二审结束日)及其公证保全的空调支架实物、编号为1326063的奥克斯空调安装保修卡原件、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售后服务申心保存的用户资料和陈国钧、俞国华两名证人,系申请再审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提交。对于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提出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距离近者不能作为证人,从现实情况来看,往往是因为距离近才经常发生交易;被申请人对其关于证人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并不是有利害关系者"一律不能作证;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既包括出庭证人,还也括若干年前的档案资料,相互印证(门牌和购买日期矛盾),相对具有客观性;陈国钩关于门牌号调整的解释,符合常理(违反常理),可予采信;关于安装日期和购买日期,因时间过久,两证人不能回忆准确的安装日期也属正常(要证明的事实记不起来就不能作证),但两证人所述时间差别不大。依常理,该空调于2003年5月11日购买,一般应当是在空调使用期即夏天开始之前安装,结合宁波奥克斯空调公司售后服务中心保存的用户资料的记载和两证人所述的大概安装时间,可以认定该空调于2003年6月8日安装;此外,陈国钧作证未更换过空调支架,符合日常生活经验(3-6年要换),且该空调支架实物的陈旧程度也可证明其安装使用的年限比较长久(安装日与申请日差距三个月不能区别),因此,可以认定公证保全的空调支架是2003年6月8日安装空调时使用的支架,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03年9月18日。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第1120号公证书保全的空调支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安装使用,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空调支架产品与第1120号公证书保全的空调支架的所有技术特征均相同(部份不相同),应当认定申请再审人生产被控侵权空调支架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综上,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足以(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今XX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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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czy106(浙江)
提问时间:2010-01-21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