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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后让受伤人员签下生死自负

在事故后让受伤人员签下生死自负 我的母亲去石家庄旅游,在回家的返程火车站上发生了事故,当时是11月7点多。我的母亲就在上车时突然发生踩踏。原因是上车处的踏板没有安放,递车票时收票员也没有提醒,周围也没有任何提示标牌或是警告!至使我母亲下身多处刮伤并有好多处肉皮被刮走露出白骨。当时列车长不是送我母亲去接受治疗而是说“我退车票给你,你自己去打车治疗。”在途中他不顾我母亲的伤势多次赶我母亲下车,其间他又劝说我母亲,并在我母亲大量出血后让我母亲签字(这件事故由我母亲自己负责!)事后他又在正文和我母亲的签名中间自己加了更过分的条款。请问他这样做是合法还是犯法?这样的文件受法律保护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ver(河北)
提问时间:2010-01-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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