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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关于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的问题

关于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的问题 我哥和别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为40﹪,法院判决我方负40﹪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负连带责任。我是一名学生不懂法律,请教您一下,在这次事故判决中,对于我哥哥的判决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Q2732……(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2-02-04 22:1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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