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强制扣划债务人的公积金吗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保障性特点,但其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因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