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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出租车经营权合同的条例

请问关于出租车经营权合同的条例 我今年4月份买了一部价值19万的出租车(车身连同车牌,出租车车牌是永久性使用的,车身随着报废年限的限制,只要更换新车,就可以继续使用旧牌)。因为车是二手的,所以车牌使用费是16万,而车身价值3万。 
目前出租车经营权是在我手里,19万购买的车,在社会形式下,我是属于永久性可以经营的,而且出租车公司也口头承诺我可以永久性经营他们的出租车,但与出租车公司签定的合同上并没有这点说明,并且合同签定的经营权到2012年12月30日。 
合同里面有个条例我看不大明白:(甲方:出租车公司,乙方:我本人) 
第九条 合同期满经营权的处置 
1、合同期满,该车停止出租营运,甲方同时收回该车营运手续,乙方自然失去经营权,如果继续以该车在甲方从事出租车营运,乙方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定合同。 
2、乙方车辆更新换代,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经营车辆按规定报废后,汽车经营权及营运证件归还乙方所有。 

我觉得这条条例写得很含糊,照合同上来说,到了合同的限期,车的经营权自然的回到出租车公司,那么,我就失去了经营权,这就不属于永久性经营权。但又说明了车辆更新换代我本人享受优先的经营权,如果我跟出租车公司在合同期满更新出租车,那么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他们再签订一份8年期限的合同? 
如果出租车公司以后要强制性收回我的经营权,那么我15万买的车牌使用权不就泡汤!是否我有权利不让他们收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q576(福建)
提问时间:2008-11-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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