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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2011年8月2日晚21时左右,桐梓县花秋镇徐矿的几个工作人员,在开车经过我家门前时,看见我家饲养的一只土狗,就下车三、四人企图将我家饲养的土狗打死后带走。
正在实施过程中,狗叫,我当时听见狗叫声后遂开门出去查看,发现其中一人正手持木棒挥打我家饲养的土狗,我就立刻出声制止,但那打狗之人看见有人制止后,便立即用打狗的木棒向我的头部及胸部进行袭击。(事后有桐梓县人民医院的住院验伤证明)
当打我之时,我大声叫喊:“打人啦,救命!”我邻居,李某看见后,又出声劝阻,并同时大声叫人报警。在我被殴打时,当时已有一定的邻居及路过行人围观。
在城北派出所接警(可查询当时接警时间)后,派出民警前来查看时,打我之人就已经跑掉,遂将我用警车送至县人民医院。
第二天打人者随朋友一起到派出所自首,做了笔录之后缴纳了500元保释金后释放。现此人已回老家徐州。
住院第二日,徐矿只叫了一人前来查看我的受伤情况,就在派出所缴纳3000元的治疗费后不再出现,也再也没有过问此事。
在我住院九天期间,我知道我的女儿因我事情而被派出所拘留,所有就离开医院,回家调养。目前我的住院的费用都是由我本人垫付,派出所未能将徐矿给我的治疗费给我。我就住院期间的发票单据都均保存在家,我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_xia……(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2-02-0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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