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经过:陈某驾驶桂A大货车搭载李某由肇庆往梧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183公里300米时,车头碰撞同方行驶由刘某驾驶的川号牌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桂A号车陈某、李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桂A号车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后车上人员李某家属起诉桂A号车挂靠公司、陈某、桂A号车投保公司(投保险种:强险、三者50万、车上人员10万)由法院判决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共计233788元,法院拍卖桂A号车拍卖价为45000,扣除拍卖物后尚有188788元以上被告都未履行。
我方是车辆挂靠公司,上述驾驶人陈某为我公司车辆挂靠者,对述判决余额188788元,其中保险公司保额赔付李某85000元,余103788元,可否将挂靠车主陈某车上人员保险死亡赔偿85000,转赔给李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3968……(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2-01-31 10:3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