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经过:陈某驾驶桂A大货车搭载李某由肇庆往梧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183公里300米时,车头碰撞同方行驶由刘某驾驶的川号牌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桂A号车陈某、李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桂A号车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后车上人员李某家属起诉桂A号车挂靠公司、陈某、桂A号车投保公司(投保险种:强险、三者50万、车上人员10万)由法院判决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共计233788元,法院拍卖桂A号车拍卖价为45000,扣除拍卖物后尚有188788元以上被告都未履行。
我方是车辆挂靠公司,上述驾驶人陈某为我公司车辆挂靠者,对述判决余额188788元,其中保险公司保额赔付李某85000元,余103788元,可否将挂靠车主陈某车上人员保险死亡赔偿85000,转赔给李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3968……(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2-01-31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