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这个责任谁负责
这个责任谁负责 2011年12月8日晚自习期间,两个初三的学生(均满14周岁),突然发生争执,一个学生用中性圆珠笔去刺同桌的眼睛,值班老师及时制止了两人的冲突,一个学生的鼻子被刺破,老师在制止的过程中也被刺破皮,当天班主任老师严肃的批评教育了这两个学生,并在班级讲了安全、和学生间如何相处。并准备第二天早上叫家长到校协助教育。第二天一大早,班主任老师发生被刺破皮的学生眼角有血丝,担心学生眼睛出问题。于是就打电话给双方家长,受伤同学的家长电话打通了,马上要来学校处理,打人学生的家长电话打不通,恰好这时班主任老师的手机没有电了,于是到二楼去拿电话,可是等老师来到办公室时发现打人的学生又拿班级的花盆砸向了被打的学生,老师这个时候打电话给打人学生的家长,发现电话打不通,于是问这个学生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电话号码,学生回答没有,这个时候,老师于是叫政教处的老师安排一台车,班主任老师害怕这个学生情绪还失控,不回家,于是叫政教处的老师随同回家,班主任在学校等候被打出眼角有血丝学生的家长。在回家的路上,这个搓伤学生眼睛,并用花盆砸人的学生在车上突然跳下,造成脑部出血,一直这个医药费都是学校在支付,并且每天给学生的母亲100元的护理费,请问,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负?恳请各位法律界人士赐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彭盛斌979……(湖南-衡阳)
提问时间:2012-01-29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