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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根据县林业局发文安排的林业贴息贷款指标申请贷款,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却是普通商业抵押贷款合同,农行的行

根据县林业局发文安排的林业贴息贷款指标申请贷款,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却是普通商业抵押贷款合同,农行的行 1999年由县林业局发文调剂安排10万元林业贴息贷款指标给当事人(林业局种苗站承包人,行政合同,国家工作人员),指定贷款用途是林业育苗,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抄送农行,启动贷款程序。当事人据此提出申请贷款后,农行安排的却是普通商业贷款,签订的是普通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利息按季收取,一年后林业局违约,培育的苗木未予销售,损失严重。农行现在起诉要收取全部本息,当事人认为农行违规将贴息贷款更换为普通商业贷款是操作贷款的违规行为,林业局指令专款用,后另又违约,农行与林业局都有过错,当事人想抗辩,认为这笔普通商业贷款合同违规,农行有过错只能收本不收利息,林业局因违约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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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36055……(安徽)
提问时间:2016-08-04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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