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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互殴至对方轻伤已立案

互殴至对方轻伤已立案 之前双方有口角,对方先动手,无意识还手后致对方轻伤,本人轻微伤。对方反咬使用砖头,但无监控证据,是否有伪证证人不详。对方拨打110后报案,立案,对方态度强硬坚决不调解。
属于公诉还是刑事自诉?立案后是否一定拘留?可否销案?对方对我们是否应该赔偿?调解期间是否会强制拘留?是否可根据个人笔录判定为无意识防卫过当,因为眼镜损坏。医药费4000左右,赔偿金额要多少按规定算过大?这样是否构成敲诈?反咬内容可否告诬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别路(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01-23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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