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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号,双方均无驾驶证,我方车子无保险对方新车有保险。我骑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速度偏快

6.3号,双方均无驾驶证,我方车子无保险对方新车有保险。我骑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速度偏快 6.3号,双方均无驾驶证,我方车子无保险对方新车有保险。我骑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速度偏快,对方逆向行驶别人毫无避让之势,我因避让而摔倒别人直直的撞过来,造成我面部毁容舌头断裂头部受到撞击当场昏迷10小时之久对方轻微擦伤,期间因为证件不齐,不予抢救。手术两次。第一次手术不成功,第二次做完后两天,医院主任过来让我出院,医院开始断药,住院10天左右回家。                        交通大队以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如下;双方同等责任。因我方对此事故认定有异,进行事后调解。调解为:我方给予对方2700元人民币。以上事件为如实陈述,希望给予交通法合理解决方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新疆-喀什)
提问时间:2016-07-27 22: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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