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身份证号、没有手印、没有公司印章、只有落款姓名和转账记录,能否凭此要回钱?
你好!
1、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要回借款。
2、你知道她住的小区,可以到她住的小区的物业部门打听出他的电话和详细住址,可以拜访他一下,并进行录音,证明该款项是她个人借款,用途是支付机械租货款,而非公司借款,当然也可以电话联系并录音取证。
3、仔细看一下借条和转账记录,该笔款项是否转给了借条的落款人的账号。
4、做完上述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他刚回广州不满一年,在武汉上班居住满一年的,武汉就属于她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到她租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5、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你可以随时索要,诉讼时效从第一次索要后2年,每索要一次就重新计算。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可以的。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1、对方属于可以凭此借条要回借款,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2、诉讼你需要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根据原告就被告规定,需要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3、对方身份信息可以委托律师调查,经常居住地你也需要搜集对方相关证据,比如对方连续租房满一年的合同。如搜集不到只能到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4、无还款日期自你第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起算2年,一直不主张适用最长20年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可以起诉解决的。
可以起诉对方偿还债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对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根据合同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对方应该向您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您随时都可以向其主张要求还款。
其次,您目前有对方手机号和转账记录,那么您可以根据手机号通过其他关系找到本人具体姓名,然后依据您手头的借条、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
再次,如果对方户籍所在地不在武汉,但是如果在武汉居住满一年的,那么可以视为其经常居住地,您也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
凭借已有资料,委托律师调取对方身份信息,可以起诉追讨。
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你好,可以起诉的,收集相关证据,就可以的,如果方便,可以联系我,咨询的话,是 免费!
可以起诉追讨
您好,可以在武汉起诉她。
你好
1、你可依法起诉借款人及武汉某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2、借款人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起诉时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要惊动她,起诉后以便法院能及时送达传票。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须得有被告的信息 才能进行诉讼维权
委托律师查询对方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