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个人档案和社保不统一,应该按单位档案计算还是社保计算
这是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的
工龄?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订盖章予以确认。
也就是对于《工龄审定表》和社保经办机构系统中的视同缴费年限不符的,是可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