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起建筑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认定责任?
这起建筑安全事故应该如何认定责任? 李某是江西一个山区县人。2009年3月,李某聘请钟某(有三级建筑师资质证书,并取得了临时建造师资质,属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民房一栋,高四层半。合同议定:钟某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自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在施工时,钟某将基建砌墙工程发包给了邹某,邹某又聘请了黄某负责砌墙。一天,在施工时,因为没有遵守建筑安全规范要求(未等刚刚浇注的横梁混泥土凝固,就开始砌墙),导致墙体坍塌,黄某从楼面上摔了下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李某、钟某和邹某都不在现场。现在,黄某将李某、钟某、邹某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医药费、补助费等各种费用10万余元。起诉状诉称:李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钟某,要负连带责任。在庭审时,原告律师看到李某提供了钟某的资质等级证书后,又辩护说李某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不能发包给个人。请问:在这事故中,事故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和认定?原告律师辩护李某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有法律依据吗?户主李某需要承担责任吗?什么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立冬76(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10-01-09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