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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在当地并落户在当地的孩子能不享受到分地?

出生在当地并落户在当地的孩子能不享受到分地? 我户口是2003年从瓦房店迁到长海县的,在长海县我与当地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女,女儿户口也落户在长海县,现在长海县分地,却没有我女儿的土地,我问当地政府和村,答复是“我土地在瓦房店,我女儿户口落户在我这上,只能回瓦房店去要我女儿土地,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所以我女儿没有地。”这种说法合理吗?现在长海县“非农业户口”都有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不是规定了吗,农村土地承包必须得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非农业户口”本身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啥能分到地?我女儿还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啥却分不到地?当地做法能站住脚吗,我怎么才能为我女儿要到应该分到的土地?急急急,望刘律师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一个弱势群体的心声,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oyua……(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2-01-1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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