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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离职所产生的一些疑问,谢谢各位指点一下

离职所产生的一些疑问,谢谢各位指点一下 1、本人由于不满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本人不断侵权,故于2011年12月26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申请上离职日期为2012年3月1日(公司与本人签劳动合同中规定提出离职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没有工作内容可为本人安排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擅自为本人办理退工、终止劳动合同执行,至此,距本人提交离职申请才半个月,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规?本人可以得到那些方面的补偿?

2、本人于2011年7月29日进入公司担任行政兼人事,公司应该即日起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本人几次催促的情况下,公司迟迟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直至2011年10月9日合同才签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认为本人的工作内容包括人事管理,故此违规责任应由本人自行承担,但我认为我已催促及提醒公司,公司应负责。请问本人是否可以在这方面得到主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otmc……(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12-01-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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