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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因经济开发而获一笔资金;村民协商规定分期付清,每年两次并有期限,然2008年却有一次性资金,我家

我村因经济开发而获一笔资金;村民协商规定分期付清,每年两次并有期限,然2008年却有一次性资金,我家 每年6月1日和12月31日为人口截止日期,此日期有村内10个代表规定,并公布于众。然而2008年一次性资金有村内组长、出纳、会计内定为2009年12月14日为人口截止日期,所有账目已公布,但存折未发放,而我家宝宝却在2009年12月21日出生,问:此钱宝宝是否应有?若动法律若何打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春禾(山东-莱芜)
提问时间:2010-01-07 11:2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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