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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

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是二个不同性质的单位,应该根据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否则就会混淆单位的性质,使全民混同于集体国企混同于民营。其结果是劳动者利益受损,违反了的本意。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他均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请上海虹房集团的领导也同我们一起坐下来学学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实事求是者(浙江)
提问时间:2012-01-14 14:0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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