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自诉,法院立案迟迟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具体节奏由法院掌握。
法官没有超过审限,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
民诉法对审判程序有严格规定,可以向庭长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