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的疑问
关于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的疑问 本人于2010年年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结束此合同,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并没有明确违约金的金额。并且没有附加的关于培训的协议。
通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后,开始为这家公司工作。因公司每年都会固定去国内外参加展会,作为新人初进公司,还没有什么业务,公司委派我参加了2010年三个展会和2011年三个展会,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底,公司财务部向我出具了当年展会的费用总额,并将费用总额冠名为当年度的培训费,并要求我签字确认,当时我签字了。
我的问题是:
1.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不能加入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该合同是否违法?
2.国内外的展会公司每年固定都会去,并且是大家轮流着去,这部分费用能否算作公司单独对我进行的培训?且培训费是在每年的年底让我签字确认,并不是在展会开始前让我签字的,属于费用先发生了,再让我确认的。如果离职,是否需向公司赔偿相关的培训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xnnla……(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1-13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