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的情形区别
1.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相同:(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拘留人;(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的。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相同,决定是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执行机关是公安局。
3.不同的是:【取保候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期限是12个月。】,【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期限是6个月】
4.相对来讲监视居住较为严格。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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